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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品仓储安全规范

危险品仓储安全规范

一、危险品存储基本要求

1. 危险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物品应严格执行“五双”即“双人验收、双人发货、双人保管、双把锁和双本账”的管理制度。

2.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身携带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3. 储存危险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分类、分项储存,堆垛之间的主要通道应当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储存;(2)遇火、遇潮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潮湿、漏雨和低洼容易积水的地点存放;(3)受阳光照射容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品和腐蚀性危险品,应当存放在阴凉通风的专用仓库内,保持温度在30度以下;(4)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可)燃物品分开存放,使用的各种气瓶必须分开并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气瓶的放置应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存放;(5)剧毒物品必须存放于专用仓库中,应有防泄漏、防潮、防尘等安全保护措施,并必须进行定期检查和记录。

4. 危险品仓库应有明显的安全标志和标识。标志和标识应符合GB190的规定。危险品仓库应配备相应的消防器材和防毒用具。

5. 剧毒物品的容器和包装必须密封严实,实行定期检查。发现渗漏、破损,应及时更换。如有变动情况,应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6. 危险品仓库的管理人员和经常出入危险品仓库的有关人员,应熟悉和掌握化学危险物品的性质和危害程度,懂得安全防范措施及灭火方法。

7. 危险品仓库应根据各类危险物品的性质,标明危险品的性能名称、化学方程式、灭火方法等警句。

8. 严格控制和管理危险品仓库内温度、湿度以及按物品性质确定的安全间距和通风条件。应设置适宜的安全通道和通风口。

9. 散发的易燃、易爆气体或有毒有害气体的房间必须设有通风设备装置。毒性物品贮罐的上空不得进行排放蒸气的作业。装卸时应有适当措施,以避免其逸散而引起中毒或爆炸燃烧。

10. 装卸毒害性、腐蚀性或放射性过剧的物品时,必须采取衬垫措施或其他防护措施。装卸过程中产生的有害废弃物必须妥善处理,不准排入下水道及河流湖泊中。

11. 散落的易燃、易爆、有毒物质必须及时清除。其清除污垢杂物及残余物等应放入废渣袋内封闭保管,然后进行处理。1

2. 无关人员不得进入危险品仓库。严禁吸烟和动用明火。1

3. 严格执行出入库制度和领取制度,对领取用后的废容器、沾染物以及引火物等必须集中处理。严禁混入其他物品中一起存放。1

4. 危险品仓库应单独设置,并应远离明火装置(如加热炉、调压器、锅炉房等),若条件限制至少应设防火安全间距或防火墙分隔。1

5. 遇水能分解的物质应储存在密封容器内,并放在通风良好且无明火的地方。1

6. 酸碱类物品不能混放,应分别储存在隔离的地方。1

7. 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必须与爆炸物品、氧化剂、易(可)燃物品分开存放,使用的各种气瓶必须分开并采取可靠的隔离措施,气瓶的放置应有安全距离,不得超量存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