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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对海空运货物的监管

海关对海空运货物的监管

一、货物申报

申报是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在货物进出境时,依照海关规定的范围向海关如实申报货物的品名、数量、价值及其他有关事项,并交验有关单证,申请海关审查放行的行为。

1. 申报的时间: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申报,逾期应按海关规定缴纳滞报金。超过3个月未向海关申报的,其货物由海关变卖处理。

2. 申报的要求: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如实填写进境货物报关单,并连同有关单证向海关提交。报关单一式两份,一份由海关签印后交货主留存,以供将来交货或结汇;另一份由海关留存,作为统计的基础资料。

3. 申报单证:申报进境货物必须填写“进境货物报关单”,同时提交有关单证。

二、货物查验

查验是指海关以经过审核的单证为依据,在海关监管场所对进/出口货物所进行的核对、过磅、挑选、查验等实际作业。

1. 查验时间: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应于海关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运入海关监管场所,并做好配合海关查验的准备工作;出境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应于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运至海关监管场所,并做好配合海关查验的准备工作。

2. 查验地点:进境货物除有明确规定(如大宗散装货物、够包装的溢出原口的货物、边民互市贸易的商品等)在装卸时造成的溢短装外,均需在查验后进行处理;出境货物短少时,允许在查验前申请处理。

3. 查验要求: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径行开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暂时扣留货物或者责令卸载货物。

4. 查验结果的处理:海关对进出口货物的查验结果应当制发“查验记录”。进出口货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海关关员当场认定后,海关应当出具“查验记录”,作为办结通关手续的必要凭证;因特殊情况不能当场办结通关手续的,应当在查验后的10个工作日内办结通关手续:(1)大宗散装货物溢短装数量的比例达到规定标准的;(2)集装箱箱体严重损坏或者封志被改动的;(3)涉嫌走私或者违规的其他情况。

三、货物放行

放行是指海关经审核单证和查验货物未发现问题,并已按规定征收税费和/或担保以后,在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办结海关手续,准予离开的一种行政行为。

四、货物退运

退运是指进口货物自进境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复运出境;出口货物自出口之日起6个月内原状复运进境。超过6个月的退运视同新进/出口货物。属于一般贸易进出口货物的退运需提交原报关单据及情况说明;属于加工贸易的退运需提交原报关单及进/出境加工料件联系单。按实际价值重新估价征税后放行。对于已征过税的退运货物经企业申请可以退还已征税款。属于法定减免税的退运货物已征税款不予退还。

五、货物转运

转运是指经收发货人申请并经海关核准,对不能转关运输而必须经过某指定口岸运出/运进的货物由进境地/出境地口岸海关将货物从境内/境外转运到境内/境外其他口岸海关交货或提取的行为。未经海关核准,不得擅自转运。转运基本程序:(1)转出地海关核准申请并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转运准单”;(2)转出地海关将实际启运货物情况录入EDI系统并传输至目的海关;(3)转出地海关将承运转关运输车辆及所载货物的相关信息录入EDI系统并传输至目的海关;(4)转出地海关向目的海关传输关封并办理相关手续;(5)转出地海关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转运准单”。如目的地不是转出地而须将有关文件传输至最终目的地海关并办理结关手续;(6)转出地与目的地口岸之间的运输(即驳载)、承运车辆备案;(7)承运车辆持相关凭证和已签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