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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税凭证电子信息查询

出口退税凭证电子信息查询

一、查询范围

出口退税凭证电子信息查询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口的货物、劳务及服务,以及与之相关的进货凭证电子信息的查询。

二、查询条件

1. 查询主体:必须是在中国境内办理出口退税业务的出口企业。

2. 查询时间:必须在货物出口或劳务、服务提供后的规定时间内进行查询,一般是在出口报关单信息上传后即可进行。

3. 查询内容:必须包括出口退税凭证电子信息,包括出口报关单、外汇核销单等凭证信息。

三、查询流程

1. 登录“单一窗口”或“电子口岸”平台,进入“出口退税”模块。

2. 在“出口退税”模块中选择“电子信息查询”功能。

3. 根据查询条件填写相关字段,如:出口企业名称、出口货物名称、出口时间等。

4. 点击“查询”按钮,系统将返回符合条件的查询结果。

5. 查询结果包括: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外汇核销单电子信息等。

四、查询结果

1. 查询结果将展示符合查询条件的所有记录,包括出口报关单号、出口时间、商品名称、数量、金额等信息。

2. 查询结果可导出为Excel格式,方便企业进行数据处理和分析。

五、注意事项

1. 查询时需确保填写的查询条件准确无误,以免影响查询结果。

2. 查询结果仅为参考,实际退税金额和退税进度请以主管税务部门通知为准。

3. 企业在查询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可联系当地海关或税务部门协助解决。

六、相关规定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退税管理条例规定,出口企业应在货物出口或劳务、服务提供后30日内申请退税。超过规定时限的,不予办理退税。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规定,进口货物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之日起15日内,向指定银行缴纳税款。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税款的,视为逾期未缴,海关应当予以处罚。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规定,外汇指定银行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结汇、售汇及收付汇业务,并报送相关信息。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外汇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纳税人必须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